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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主刑、管制

2015-08-19 09:52:09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主刑的特点:(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前四项属于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

管制:

1.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2.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实行同工同酬。

3.期限问题。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赎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注意: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的外出期间,应该计入刑期。

4.对于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5.对于管制刑,应该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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