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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人民主权原则。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现行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4.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其他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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