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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016-01-14 11:55:34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获取更多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破坏,包括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物理上的毁损。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本罪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破坏的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破坏、损坏军事通信,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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