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当前位置:事业单位招聘 >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 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知识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溯及力(二)

2016-07-12 11:09:56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刑法溯及力(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分享到: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