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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2016-09-13 11:25:06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其中,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2.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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