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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意外事件

2016-12-01 11:17:10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意外事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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