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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特别累犯

2017-01-19 14:38:37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特别累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后罪也是这三类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范畴,或者其中之一不是这三类罪中的某一类罪,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构成。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4.前后罪的主体不要求是已满18周岁的人。因此,在不满18周岁时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10年以后,再实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可以成立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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