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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事责任能力(二)

2017-01-23 11:39:10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刑事责任能力(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三)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免除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那就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因此,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一律要负刑事责任。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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