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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刑法考点点拨—刑罚

2017-02-15 14:41:59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刑法考点点拨—刑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但是通过分析事业单考试模拟题,不难发现刑法中的刑罚种类是笔试中的常规考点。为了让考生的复习这一内容,在此专门将刑罚种类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呈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考点提示】刑罚的概念很少出题,了解即可。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考点提示】“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此句需要熟练记忆,以判断题形式进行考查。

1.管制

(1)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考点提示】“不实行关押、社区矫正、限制一定自由”。此知识点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在题干上同时列举这3个关键词,让考生进行刑种选择。

(2)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考点提示】管制的期限一般和拘役的期限进行对比出题,复习时注意总结。

2.拘役

(1)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考点提示】一般题干上会出现“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种”让考生进行刑种选择。

(2)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考点提示】拘役的期限一般和管制的期限进行对比出题,复习时注意总结。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考点提示】对于有期徒刑的考查较少,考生在复习时了解即可。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考点提示】考生需要了解的知识为“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即可。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考点提示】死刑的概念了解即可。

(2)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考点提示】此段内容必须熟练掌握,可以以单选、多选、判断三种形式,尤其是不适用死刑的三类对象。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此句需要考生在复习时熟练掌握,容易出判断题和单选题。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提示】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四项内容,需要考生熟记,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主刑的种类和附加刑的种类不能混淆,属于识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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