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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016-01-05 10:48:21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导语】

2016年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征税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不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不向纳税人征收应征税款,包括擅自免征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降低税收额或征税率进行征收,包括擅自减征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然使税收遭受损失,但根据刑法规定,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者少征,并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构成犯罪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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